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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招商引资工作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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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已出台的有关政策,概括为肥西县招商引资工作二十条款,具体内容为:。
第一条  外来投资者指所有的境外、县外客商。外来投资企业指所有的境外、县外投资者到我县兴办的企业,其中境外投资者来我县兴办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统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条  来我县投资的外资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内资企业可享受国家规定的行业和产品方面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 投资兴办从事农业开发项目的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生产性内资企业,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实现的所得税,依法全额征缴入库。为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由企业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地方财政年终根据当年度的企业纳税总额,从预算中拿出部分资金,按一定的比例标准用于企业的技改投入或该企业技改贷款的贴息。
第五条 外来投资者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农业开发、扶贫、生态环保、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请上级贴息贷款,县相关部门积极申报,予以支持。
第六条 对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必须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国家及合肥市政府规定免收的,一律免收。县内经营服务性项目收费,以国家规定的价格标准下限收取。
第七条 凡来我县投资的工业企业需要用地的,土地出让金价格视土地条件和项目质量给予一定优惠;对投资规模大、效益好、技术含量高、出口创汇的工业企业,按照成本价出让土地,或者给予更多优惠。
第八条 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期间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如国家建设需拆迁的,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出让拆迁补偿。
第九条 对县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的旅游业开发建设项目,开通绿色通道审批。允许其对不改变农用地性质,且不属于基本农田的,可由集体土地所有者以农用地租赁方式直接用地,允许集体土地所有者与投资者成立项目公司联合开发,签订《集体土地使用合同》,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手续。旅游项目用地需要出让的,可采取一次性审批,再按建设规划分期出让、分期付款和分期发证。
第十条 投资额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高科技开发项目或世界500强、中国100强企业项目,在享受以上承诺优惠同时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议。
第十一条 投资者在我县境内投资兴业,由项目所在地单位派专人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实行全程代办,县内所有手续必须在承诺的工作日内办结,需延长时间办结的应报县优化办批准。
第十二条  外来投资者和外来投资企业高级管理及中高级技术人才落籍时全部予以免费入户,其子女入托、入学、参军、就业、公务员招录享受县内同等或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对重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挂牌重点保护。
第十四条 除处理刑事案件、重大安全检查外,县境内任何行政事业性单位进入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必须报县环境优化办公室同意。行政执法单位到外来投资企业开展执法活动一个年度内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工业园内不得超过一次,且应文明、规范执法。对外来投资企业的一般违章行为,只教育纠正,不罚款。需实施处罚的,须报县环境优化办公室审查后按规定实施。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承包外来投资项目建设,不得以各种借口强求外来投资企业安排劳动用工,不得强装强卸、强阻强运外来投资企业货物,不得对外来投资企业恶意刁难和敲诈勒索。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外来投资企业乱摊派、乱拉赞助、捐赠,更不准到外来投资企业报销各种费用和无偿占用外来投资企业财物。
第十七条 凡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经济和民事纠纷,经外来投资者统一,可由有关部门采取先协调后法律裁决的程序妥善解决。未经依法裁决和县委、政府批准,不得强行划拨、冻结或扣押外商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资金、财产,更不得以各种形式侵犯外商的人身权利。
第十八条 完善外来投资企业矛盾调处机制,实行矛盾调处属地管理原则和部门负责制。凡外来投资企业与地方发生各种矛盾纠纷时,由企业所在地的乡镇和企业主管单位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对投资较大的外资项目实行个案研究处理。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坚决按研究的意见落实到位,不得打折扣,更不得人为设置障碍。
第二十条 以上条款由肥西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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