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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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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24日  肥西县人民政府1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各机构:

《肥西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业经县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肥西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字第3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成立县土地出让金管理领导组,负责全县土地出让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从县国土资源部门、县财政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各负其责,分头把关,集中办理县国土资源部门、县财政部门有关土地出让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方面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  土地出让金属财政性资金,由县财政列入综合预算管理。县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主管机关,县国土资源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园区管委会及县人民政府其它部门一律不得代收。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基准地价,并根据市场变化,对基准地价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出让金包括:

       县国土资源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全部价款,包括补偿性支出、开发性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和净收益。

       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而向县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合同改约补偿金,即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定的土地使用用途时,按规定补交的价款。

       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如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价款。

       第七条  土地出让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先向县土地规划管理委员会申请用地计划,经同意后,方可由县发展计划委员会立项。

       (二)出让土地的地价确定程序:每一宗土地地价的确定,特别是经营性土地,须经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县国土资源部门集体研究拟定(对企业因改制而需要县人民政府收回并对外出让土地的,需经该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报县土地规划管理委员会确定宗地招标标底(拍卖或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保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协议出让最低价,并根据该宗地用途及用地条件,确定出让方式。

        (三)土地出让金的征缴程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填发“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以下简称登记单)。土地受让单位根据登记单确定的金额,按规定时间将款项直接缴入县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土地受让单位按合同规定付清土地出让金后,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土地受让单位还须按土地出让金额足额缴纳契税。对县国土资源部门的出让报件资料,由县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县土地出让金管理领导组办公室对出让的土地分宗建档,及时明确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性质、出让方式、价格、县政府统筹安排使用部分土地出让金(以下简称县政府归集金)的数量、缴款情况。

       (四)土地出让金的支出程序:县政府归集金缴入县金库,主要用于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出让业务费转县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用途使用。补偿性支出由被征地的乡镇(园区)或单位按宗地申报,开发性支出按项目申报。县土地出让金管理领导组办公室对补偿性支出、开发性支出和土地出让金乡镇(园区)分成部分支出的申报进行审核,报县土地出让金管理领导组审定。审定后,县土地出让金管理领导组办公室根据项目规划和项目建设进度拨付有关费用。对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的,按上述规定支付费用。项目科技含量高、对财政贡献大的大宗工业用地,经县土地出让金管理领导组同意,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但应按比例先缴清当期县政府归集金,再拨付补偿性支出。

       上述补偿性支出是指因征用土地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报批费用。拆迁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应当及时入帐,冲减开发费用。

        开发性支出是指征用土地之后,用于土地的各项开发费用(不含市政大配套费用)。具体包括:出让的土地所在小区范围内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费,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为征用、开发出让的土地而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

        第八条  县政府归集金收取标准:属经营性用途出让的土地,县政府归集使用土地出让金(扣除补偿性支出)的20%,其中超出“招拍挂”起价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县政府归集使用40%。属历史遗留经营性用地协议出让的扣除每亩4万元补偿性支出后,县政府归集使用出让金的60%。其它用途出让的土地,县政府归集使用土地出让金总额的3%。

        第九条  各乡镇及园区对经营性用地不得事先签定任何形式的协议。对以其它方式出让的土地在达成意向性协议前,须向县土地出让金管理领导组、县土地规划管理委员会报告拟出让的方式及价格,经同意后,方可签定有关意向性协议。

        第十条  县拨付给乡镇(园区)的土地出让金部分应用于本乡镇(园区)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具体项目报县土地出让金管理领导组审批。

        第十一条  县财政、审计、监察、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的审计、监督、检查。县审计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土地出让金专项审计。对于土地出让金收入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以及侵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等违反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的,按照《关于严肃国有土地出让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纪律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县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肥西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肥政63号)等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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