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超前做好新桥机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迁坟时间:2007年2月15日前。逾期不迁移的,作为无主坟处理,不得领取迁坟补偿费。
二、坟墓迁往地点:洪店公墓。墓主亲属自愿将坟墓迁至镇外祖坟地安葬的,可由本户自主选择墓地。程序为:本户申请,经村批准,报镇备案。
三、迁坟补贴:迁往洪店公墓安葬的,镇负责解决坟墓建设用地和墓穴、墓碑(不含刻字)、墓道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墓主亲属以机场征地迁坟补偿费(每棺240元)作为建墓费用,不再额外向公墓管理方交纳建墓费用。自主选择墓地的,不享受以上优待。原坟冢征地费由镇统筹用作公墓征地费用。
四、迁坟手续:坟墓及棺数由户申报,以村汇总,经镇审核,报机场迁建办验收。迁坟补偿费分村分户造册具结领取手续,镇、村统一领取,分类发放。坟墓迁往洪店公墓的,由镇统筹办理包干补贴手续;迁往镇外祖坟地的,由户直接领取迁坟补偿费。
五、其它特例:1、墓地区划。为方便祭奠和管理,公墓墓地尽量以村为片规划建造,条件成熟的可以家族为片进行建造。2、殡殓要求:盛骨灰或尸骨的寿缸由墓主亲属到公墓管理机构领取,如选择使用其它器皿,其规格必须符合公墓管理要求,费用由墓主亲属自理。尸骨未化难以入穴殡殓的,在公墓范围内另外建穴安葬,超出费用由墓主亲属自理。
六、本办法仅适用于新桥机场征地范围内。
七、本办法由镇支持新桥机场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高刘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元月二十一日
报:镇党委、人大。
发:镇支持新桥机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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